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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街道办武装部长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上百万 二审获刑五年(3)

2017-08-11 13:49:1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2012年初,谢某琼带领征收工作组、顺丰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滨江西安置小区2号路开展测量登记工作,顺丰公司将该厂老板陈某贵的200平方米的砖瓦建筑登记为框架结构建筑。陈某贵知道补偿登记需经谢某琼审核通过,否则无法按照框架结构建筑获取相应的征收补偿款。陈某贵约谢某琼喝茶,请求谢某琼对其被征收建筑物补偿的事情予以关照,谢某琼表示同意。谢某琼准备离开时,陈某贵拿出一个装有5000元的信封送给谢某琼,谢某琼当场收下。一个月后,谢某琼带队前往东阳家具厂开展测量登记工作,陈某贵在东阳家具厂外一排店面的三分之一面积属于拆迁范围,按照规定应全部拆除,而不能保留部分。陈某贵担心其在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店面被一并拆除,便向谢某琼提出保留在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店面的意愿,谢某琼表示同意帮忙向指挥部请示。陈某贵请求谢某琼关照其家具厂和店面被征收的事情,谢某琼表示同意。陈某贵拿出1.5万送给谢某琼,谢某琼当场收下。

2012年5、6月的一次涉及2号路网拆迁会议,谢某琼作出保留陈某贵在征收红线范围外店面的意见,获得了该次会议的通过。东阳家具厂的征收补偿款拨付后,为了感谢谢某琼的关照。陈某贵将3万元送给谢某琼。

2014年10月的一天,韦某的违建房屋正在砌墙时,谢某琼前往工地现场要求韦某停止施工。过了几天,韦某约谢某琼见面,韦某拿出一个装有4万元现金和几瓶蜂蜜的黄色袋子放到谢某琼小车上,并表示是茶水费,谢某琼当场收下。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琼在担任海口市滨江西安置小区配套1、2号路网工程项目协议签订组副组长期间,滥用职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予以审核通过并上报审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1206510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谢某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15000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谢某琼同时犯有二罪,应予数罪并罚。谢某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包括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谢某琼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谢某琼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谢某琼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犯罪事实相同。海口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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