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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位副局长为己平反毒豆芽案 被告知不受理(1)

2017-01-12 19:51:07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甘肃一质监局副局长为己平反“毒豆芽”案 国内已有多起撤诉改判无罪先例

麦积区人民法院驳回樊建民等人的申诉通知书。

麦积区人民法院驳回樊建民等人的申诉通知书。

1月11日,甘肃麦积区质监局的樊建强、郭彦学等人向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全国爆料热线:M17702387875@163.com)反映,2014年10月,他们因“毒豆芽”案被判免予刑事处罚,随着全国多地出现“毒豆芽”案撤诉、改判无罪的案例,樊建强等人向天水市、麦积区两级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改判无罪,却被驳回或被告知“不受理”。

质监局副局长及主任因“毒豆芽”案获罪

樊建强原来是甘肃天水麦积区质监局副局长,主管食品监督室工作,郭彦学则是麦积区质监局食品室原主任。

判决书显示,2012年1月,郭彦学带队对麦积区东部果品蔬菜进行节前检查,发现市场内有四家曾被麦积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有罪判决的豆芽生产经营户在生产豆芽中,非法使用“无根水”。郭彦学分别对其进行罚款处理,但再未采取其他任何措施。之后,四户经营户继续违法生产有毒有害豆芽。

事后,郭彦学向主管副局长樊建强汇报情况后予以默认。上述情况,在2013年1月的检查中重演。

2014年3月麦积区法院对上述四户经营户涉案人员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刑罚判决。樊建强、郭彦学等麦积区质监局4人于同年10月以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定罪量刑的基础在于将添加了“无根水”的豆芽作为“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判决书指出,根据国家质监局2011年第156号《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问题的复函文件,证明本案中用于制发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已被明确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豆芽制发“无身份”,一年多时间近千人获罪

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樊建民等人的判决书。

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樊建民等人的判决书。

樊建强和郭彦学等人经历,只是前些年来因“毒豆芽事件”获罪人员的一个缩影。

2011年,因“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被拉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名单“按农业投入品管理”后,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上的登记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承认: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

制发的“无身份”导致豆芽的监管脱节,豆芽制发中添加“无根水”因此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

在重拳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大背景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以“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法下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判决书中,“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成为高频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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