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监察改革试点首现留置权 “双规”使用或减少(2)

2016-12-31 23:15:39    《财经》杂志  参与评论()人

前述业内人士称,试点地区对本地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留置”,客观上会为减少或取消“双规”“双指”创造条件。

“双规”也被称为“两规”,直接依据是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称“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与“双规”类似的是对非党员实施的“两指”措施。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称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该条例后被废止,代之的是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因实践中对“双规”的质疑声起,中央纪委于2001年曾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要求,从严把握“两规”措施的使用条件,并称“实践证明,在当前条件下,‘两规’措施是突破大案要案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对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需要慎重使用,依纪依法办案。

不过,这并未完全解决实践中因使用“双规”出现的问题。

反腐败专家李永忠称,早期各级纪委在查办违纪案件中,办案手段有限,不能适应反腐需要,“双规”应运而生,但并非制度反腐的长久之策。

近年来,他多次提倡,“双规”要用、少用、慎用,最后达到不用。有了留置措施,“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就不需要使用‘双规’。”他也同时认为,留置的审批权放在哪一级值得研究。

对于“双规”将何去何从,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原副主任陆群分析,今后“双规”措施的使用将大幅度减少。“主要用于不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和涉嫌违纪的党员。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有必要,调查期间将主要采取留置措施。这一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类似。”

关键词:监察改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