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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改革试点首现留置权 “双规”使用或减少(1)

2016-12-31 23:15:39    《财经》杂志  参与评论()人

提要:《警察法》中规定的留置权从未在监察体制中出现,却首次出现在监察改革试点方案中。这个新赋予监察部门的权力有多大?是否会影响“双规”“双指”的使用?是否会被滥用?尚待试点进一步给出答案。

《财经》记者 王丽娜/文 李恩树/编辑

作为新的反腐败机构,改革中的监察委员会面目已经相对清晰。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的权责。

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留置”一词在此前的监察体制中并无出现,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中也未有此表述。

如何实施留置权,具体的期限、方式和方法等有关问题,以及留置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实践中“双规”的使用大幅度减少,尚待试点进一步给出答案。

  “留置”会否被滥用

“留置”出现在《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称,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措施——“留置”, 如何实施、期限设置、方式和方法是什么,尚有待试点进一步给出答案。

有关业内专家对《财经》记者分析,监察委试点中的“留置”与《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内容上指涉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在期限上也会长一些。他分析,留置的调查期限应设置为三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依据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此次改革赋予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权,自然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丰富监察手段,以建立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但在实践中,如果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否会出现留置权被不规范使用或滥用的可能性?

对此,这位受访专家称,应从制度设计上,明确相应的程序和规则保障留置权的实施。比如严格控制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实施留置措施;严控审批程序,目前监察委试点是设置到县一级,留置的审批权是否上收一级;留置权的实施中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取证效力,也防止发生留置权不规范使用的现象;留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有效监督等。

“只要权力是严格限制的,对外明示公开,过程可控,并有效接受监督,还是可以防止留置权被滥用。”这位专家称。另外,如被调查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留置的期限应该可以折抵刑期。

  “双规”使用或减少

在反腐斗争中,“双规”被称为反腐利器,在突破大案要案中成效明显,但因实施隐秘且缺乏制度约束而备受争议。

在不少腐败案例中都可以看到,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都会提出自首辩解,理由是被告人在“双规”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但也有不少被告人提出“双规”期间的供述不真实。

关键词:监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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