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最高法司法解释: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假释(3)

2016-11-16 03:22:2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被判死缓的罪犯减为无期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最多可减为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被判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不认定“有悔罪表现”

根据《规定》,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罪犯的“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方面也做出了明确描述。记者对比发现,此次规定与最高法2012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并无差异。但此次《规定》明确提出,罪犯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重大立功表现”中也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也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罪犯入狱后因专利、发明创造获得减刑已十分常见。据此前媒体调查,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

首页上页123  3
(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