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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假释(1)

2016-11-16 03:22:2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新京报讯(记者王梦遥)昨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全文共42条,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等问题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

此外,《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有权有钱人”获刑后实际服刑时间偏短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减刑假释,此前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开始实施。为何该司法解释实施4年就进行大幅修改?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为此,需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相关报道显示,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收受贿赂600余万元,2005年7月以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德受贿卖官案当时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2007年11月,马德被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1月,法院再次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7月,马德再减刑1年。最终,马德执行的刑期为17年。

解读

1“确有悔改表现”包括哪些条件?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2哪些可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3减刑起始时间及每次减刑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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