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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森林公安局原政委获刑5年 工程中受贿百万(2)

2016-11-13 03:15:13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徐海峰辩称他只为蒋某介绍了京承高速通道绿化工程和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两个项目,收受蒋某的钱款应属于违纪行为。徐海峰的律师辩称,5年间徐海峰9次收蒋某给的

116万余元,但仅有2011年、2013年收的两笔共40万元涉及请托,可以认定为贿金,但起诉指控的金田郊野公园项目,其实是史某给蒋某安排的,徐海峰不知情,故与徐海峰无关;蒋某送给徐海峰的其他钱款,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应属情感投入,是人之常情,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可计入违纪收入。另外,徐海峰在被“双规”和调查期间,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且积极退赃,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故望法院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理

判处5年徒刑罚金20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对徐海峰的指控罪名成立。至于徐海峰及其律师对犯罪数额提出的异议,法院认为,首先,徐海峰在担任北京市森林公安局政委期间,基于工作关系认识了史某等人,上述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均依赖徐海峰的职权或地位,徐海峰能够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蒋某承揽工程项目,也正是因为其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

其次,徐海峰在园林绿化系统内有一定的影响,蒋某作为园林绿化公司的负责人,具有承揽工程的长期需求,两人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也正是基于蒋某对徐海峰职务或地位的利益需求。虽然蒋某给徐海峰送钱的时间点大多在春节、出国或出游期间,时间跨度较大、数额相对稳定,并未与具体的工程项目一一对应,也没有因为徐海峰是否帮忙协调

项目而有明显变化,但实际上两人已经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关系,蒋某定期给徐海峰钱款,正是基于其对徐海峰斡旋行为带来利益的长期需求。

针对蒋某给予徐海峰女儿的钱款,海淀法院认为,该笔钱款虽未直接交给徐海峰,但蒋某同样是为了维护同徐海峰的关系,徐海峰也亲眼所见,默许和放任,故该行为的本

质仍与直接给徐海峰钱款的行为没有任何差别,故不予采取徐海峰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终,海淀法院认为徐海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故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以犯受贿罪判处徐海峰有期徒刑5年,罚金20万元,并没收在案扣押的赃款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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