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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车连撞肇事司机被拘 车辆多次违章未处理(2)

2016-11-05 05:40:0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随后,重案组37号探员通过对小区停车场的电脑检索,未能查询到肇事车牌号登记信息。一名工作人员称,没听过吴的名字,车牌号也很陌生。

另据探员调查掌握的一位疑似肇事车主吴某某的信息,与警方披露的肇事车主吴某某信息相同,也是河南信阳市人,也在京经商。

遇难者丁莹的家属确认,二人是同一人。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调查发现,这名疑似肇事车主的吴某某在京持有三家企业,其中参股中贸艺品国际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个人独资的公司为北京先声基业国际教育科技中心和北京博艺阳光文化艺术交流中心。

重案组37号探员注意到,肇事车主公司旗下有多家网站,均是民间机构和协会。探员致电其中一家网站,工作人员表示,网站归属北京博艺阳光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确实是吴某某公司的下属网站,且网站的比赛需要交取一定费用,会颁发证书和纪念册等。其余多家网站的联系电话未能接通,经中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查询这些网站涉及机构的信息时,未查询出任何登记结果。

根据吴某某开办的“北京博艺阳光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企业登记地址,探员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号院富力城A区3号楼,发现该处地址属于住宅区,并非商业用房。上述登记地址内,开门的是一位女士。她表示,这里只是普通住宅,自己是房子的住户,并不知道北京博艺阳光文化艺术交流中心。

随后,探员实地走访了“北京博艺阳光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旗下网站“中国校园文学先锋”和“中国儿童画网”网站显示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1号楼××号和××号。在上述地址,并没有发现北京博艺阳光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及其网站的标识。

“这栋楼里没有北京博艺阳光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也从未听说过。”多位楼内工作人员表示,从未听说上述公司。

探员追问

高速行驶致严重后果涉何罪?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的赵正彬律师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涉嫌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后者是故意。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两种罪名,在量刑上有何不同?赵正彬表示,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者,则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1月4日,北京警方公开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肇事司机练某某因涉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肇事车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赵正彬律师根据警方通告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他表示,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由于丁莹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赵正彬表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员工相应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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