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外籍女士对倒地的金波进行心肺复苏。资料图片
2014年,梁娅母亲手持梁娅生前照片流泪。图/视觉中国
原标题:上海“好人法”全国先行“急救免责”
新京报讯(记者戴轩)近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被称为“好人法”的这项法规率先提出社会急救免责,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担忧:完全免责或出现“好心办坏事”
近年来,在公共场所突发急病却“无人会救”或“无人敢救”的现象屡屡发生。今年6月,北京地铁6号线呼家楼站开往潞城方向站台上,34岁的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突然晕倒,虽经现场旅客救治,但仍不幸逝世。2014年2月,深圳35岁的IBM项目经理梁娅突然倒地,50分钟无人救助,最终去世。
如何解决诸如此类“无人敢救”“无人会救”的现象?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新《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急救培训。
就紧急现场救护,《条例》规定,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同时,《条例》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因为率先提出“社会急救免责”,这部“好人法”因此被称赞有利于发挥人道主义、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急救。但囿于目前普通市民的急救水平,有不少网友担心是否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
回应:推动责任保险鼓励保护社会急救
条例对社会急救有何技能要求?记者发现,“具备急救技能”在《条例》中多处出现,但并未明确何为“具备急救技能”。对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昨日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市民经过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培训后,一般可认定具备急救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心外按压、人工呼吸、止血、包扎等相关技能。条例目前对是否需要(急救资格)证书未作规定,不过实践中,市民经急救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后,相关培训机构会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也就是说,《条例》对参与急救的“好心人”不设急救技能门槛。上海市卫计委表示,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社会氛围,《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
对于在急救中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担忧,上海市卫计委称,上海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有关部门也将推动有关责任保险等工作的开展,以鼓励和保护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为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