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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约车新规草案:对驾驶证及登记车辆设限(11)

2016-10-09 15:15:07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规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标准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七条 接入违规处罚网约车车辆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违规处罚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三)车辆所有人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或喷涂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一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或乘客要求使用网约车车辆相关设施设备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五十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二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对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

(二)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三)驾驶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或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网约车从事运营服务的;

(四)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无法对接,仍从事营运服务的;

(五)运营服务中有暴力行为,对乘客或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被有关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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