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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亿元挪用资金案搁浅 法院一纸退案函结案(1)

2016-09-07 15:46:4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经济网武汉9月7日讯 (记者 李万祥) 记者日前从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获悉,2016年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纸《退案函》,使得一桩涉案金额过亿元挪用资金案的开庭审理遭“搁浅”。法院向检方退案的理由是:“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法院的突然退案,让公诉机关措手不及。由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又尚未办结,检察院将此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收案后再无任何法律救济手段,只得立即当天放人,给三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对管辖权的审查,本无可非议,但记者在武汉调查采访发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这起案件 的退案过程却显得扑朔迷离。官网资料显示:“案号(2016)鄂0192刑初379号案件、立案时间:2016-08-09、结案时 间:2016-08-12、状态:已经结案”。亿元资金挪用大案,居然三天结案,这背后到底有何隐情?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采访。

  公司上亿资金被挪用

  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将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某某涉嫌挪用公司1.015亿资金的案件,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卷退给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上亿元的挪用资金大案咋这样说退就退呢?” 得知这一消息后,作为受害人的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凯森公司”)负责人一头雾水。公司员工对法院的退案之举更是倍感失望。“因为案件没开庭审判, 我们企业的损失还没有追回,企业经营现在仍处于瘫痪状态,开工无望。”

  这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的资金挪用案,是如何案发和被武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还得从一起公司跨省收购股权说起。

  2012年,山东青州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凯森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由武汉凯森公司收购青州恒发公司全部股权,成为青州恒发公司的唯一股东(法人股东)。按照约定,王某某又以个人名义入股武汉凯森公司,成为凯森公司股东,任副董事长职务。

  由于王某某在分管经营青州恒发公司期间,违反财务制度,有挪用、侵占公司财产之嫌,2014年12月1日,武 汉凯森公司决定免去王某某青州恒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的职务。一周后,王某某指使周某某、路某(青州恒发公司出纳)将青州恒发公司存在三家银 行的全部钱款,转到了王某某控制的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澳纳斯公司)银行账户。2012年12月8日后,王某某还指使周、路二人将青州恒发收入 4454万银行承兑汇票转到澳纳斯公司银行账户。2015年2月12日,王某某又指使周、路二人,将青州恒发公司存在兴业银行淄博支行账户存款3700万 元资金转到澳纳斯公司银行账户。此后,王某某又将3700万元资金转入到个人银行账户上,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犯罪行为发生时,王某某已被免掉了兼任的青州恒发公司总经理职务,当时唯一的身份是武汉凯森公司的股东、副董事长,与青州恒发公司无任何关系。”凯森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王某某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是在2015年2月8日发生的。

  2015年,武汉凯森公司向山东公安机关举报了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事实。2015年3月13日,山东省青州市公安局以未发现王某某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青(经)不立字(2015)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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