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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认罪认罚从宽”:划出尺度 严防花钱买刑(2)

2016-08-30 15:34:56  澎湃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全国人大代表柳树林的提议是,为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发生,除了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建议改善司法队伍待遇的保障。

“把法官的工资收入、退休待遇、孩子入学、住房等一系列问题都作出明确保障,让司法干部队伍有一个体面生活的质量。”柳树林认为,这一做法可以从源头上避免权钱交易、人情交易、关系案等问题,让司法制度有所保障。

从宽处罚应区分诉讼环节

从司法实践看,长期以来“有罪必罚”的思想观念占据着主导地位。“转变传统的刑罚观念是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韩晓武委员认为,要切实转变传统的刑罚观念,“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可能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基于此,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要切实摆脱传统刑罚观念的束缚,真正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起认同被告人认罪的机制。“要建立起独立的认罪程序保证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韩晓武坦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应该是无事实根据的认罪,法官必须充分审查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确保相关人员认罪具有证据基础,要预防“顶包”事情的出现。

换言之,从长远来看,应当修改相应的法律,健全具体的运行程序,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量刑规则、监督制度等等,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配套性的保障。

韩晓武接着指出,目前草案中对被告人认罪从宽处罚并没有区分不同的诉讼环节,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区划细化。“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等不同的诉讼环节,被告人认罪的诉讼价值是不一样的。”韩晓武认为,越早认罪越能体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小,也越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节约司法成本,在量刑的时候从宽处理的幅度也应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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