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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认罪认罚从宽”:划出尺度 严防花钱买刑(1)

2016-08-30 15:34:56  澎湃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应进一步明晰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划清从宽的尺度、底线,防止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避免出现“权权交易、花钱买刑”等司法腐败现象。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认罪认罚从宽”:划出尺度严防花钱买刑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于8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多位委员在分组审议时均建议,应进一步明晰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划清从宽的尺度、底线,防止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避免出现“权权交易、花钱买刑”等司法腐败现象。

应明确界限、出台细则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的精神。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有两点需要进一步明确。”方新委员在审议前述草案时指出,第一,关于适用的条件。刑事犯罪轻重程度不一,有的可以从宽,有的却是罪在不赦。如果没有明确适用条件,容易出现“花钱买刑”的问题;第二,关于从宽的程度,试点方案未作出规定和限制。

“在刑期内从轻是一种从宽,减轻也是;实刑变成缓刑是从宽,免除还是从宽。”方新建议,应该对从宽的尺度、底线有具体规定。

在方新看来,如果没有明确的从宽界限,会导致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会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郎胜委员也持有相同的观点。“在实体性上,应该对从宽有具体的幅度规定。”郎胜说,如果是一些罪在不赦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是否也可以从宽?相反,如果犯罪份子真诚认罪、悔罪,会不会因为量刑争议而不能从宽?

罗亮权委员的理解是,被告人所有的认罪认罚情节,包括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当庭认罪,都应当统一归为强制性法定考量情节,即如果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都“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官在判决时必须适用。

不宜适用的规定有待细化

“有议论说,认罪态度好就从宽,不认罪就从重,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误导。”郑功成委员在审议时特别强调,上述试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避免两方面误解:一是不能说因为案多人少,审判才从简或者从速;二是不能说是以嫌疑人的态度来作为判案依据。

郑功成说,司法机关办案不能偏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草案说明中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说,上述草案只列举了四点不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案件,同时留有口子:“其他不宜适用的”,建议“两高”应该对此进行细化,比如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情形,都不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要防止‘花钱买刑’,应该制定详细的负面清单。”根据周光权的分析,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里,被害人的态度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决定性因素。如果被害人没有和解、没有得到赔偿,无法推动这一制度落地,“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以,有助于实现刑罚正义,同时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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