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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为87岁母亲办寿宴被罚款 镇纪委:违反村规民约(2)

2016-08-24 13:01:55  成都商报    参与评论()人

为了制止办宴席的风气,当地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参照了当地对党员和干部办酒席的规定。比如,家里子女结婚的时候可以办宴席;老人去世可以办宴席;老人在80岁和90岁的时候可以办酒席。符合办酒席要求的住户,必须先向当地村委和社区写申请备案,且数量不得超过40桌。各村制定完村规民约后,上交给南坝镇纪委备案。

龙湾村书记王兴培介绍,从今年3月开始,就在对村规民约实施完善工作。但是,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龙潭村的村民住户门上只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告居民书》,并没有看见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询问龙湾村的多位村民,他们表示,只是在大会上讲过,都未看到村规民约书面内容。

宣汉县南坝镇纪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找到龙湾村的村规民约书面内容。纪委工作人员询问龙湾村干部,对方回复称正在修改完善中。

对于曹仁成交给龙湾村的650元费用,南坝镇纪委表示,“违规办宴认识费”进入村上集体收入账目。至于标准,则是按照龙湾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违规办宴席50元一桌”的标准而来。

律师说法

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

集体通过的村规民约,有约束力但不能收费

《村规民约》一般都是因地而异,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地方规矩来定,经过当地村民集体决定才能有效,原则上对当地居民的约束是有效的,大家都应该遵守共同约定的规矩。但是违反之后提出的罚款和管理费,法律是不认可的,一旦涉及到收费的项目,必须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得行。《村规民约》不具有收费的法律依据,曹仁成为自己母亲办寿宴被龙湾村收取的“违规办宴认识费”属于变相收费,是不合法的。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

村规民约是善意约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

首先,《村规民约》只是大部分村民表决通过的善良的、善意的、指导性的约定,强调了“指导”两个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尽管我们一般不赞同大操大办,但一个老百姓为自己的80多岁的老母亲办13桌寿宴,如果是在尽孝,谈不上有错,更谈不上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村规民约》限制村民办寿宴的桌席数,或者要求办寿宴要备案,都是无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村规民约》规定了违反之后的“罚款”数额以及收取者等,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在中国罚款的权利只有国家机关能够行使;同时,罚款只有省一级的人大才有资格设定。一般的村委会,即使是换名称(即不用罚款这样的表述)之类的收费项目,都属于是强行收取,是非法的、无效的,应该及时停止这种收费。

对于老人80岁和90岁才能办宴席,80岁到90岁不能办的规定是否合理?冯骏表示,《村规民约》规定哪种年龄段的人可以办宴席、办多大宴席以及哪种年龄段的人不能办宴席,或者要办宴席需要申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些都是法律不制止的,《村规民约》也没有权利干涉公民私权的权利,《村规民约》只能指导,鼓励大家少办宴席。尽管《村规民约》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只要违反了要“收费”,当然没有法律依据。

老百姓多久办寿宴、怎么办、在哪里办都属于老百姓的私权,只要符合卫生条件,政府部门都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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