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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原副市长因刑法新修二审10年改判4年(2)

2016-08-12 12:01:32  中国搜索网    参与评论()人

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是判决量刑不当,因法律发生变化,需依法对量刑作出调整。

朱耀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包括:公务支出的费用应当核减;与释某之间系人情往来,不属于犯罪;自身行为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时,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对于原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郑州中院予以支持。今年6月13日,郑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朱耀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解读]量刑变化缘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

刑法修正案(九)实行之前,刑法对于贪污罪中相应金额的量刑标准有明确规定。比如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几种情况,并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对每种情况对应的受贿金额做出界定。其中3万元至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20万元至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以朱耀辉受贿一案来说,按照原来的量刑标准,其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属于受贿数额巨大,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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