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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暂住证升级为居住证(1)

2016-08-12 05:10:15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北京“暂住证”升级为“居住证

8月11日下午,北京市召开户籍改革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介绍了《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下称《办法》)相关情况。10月1日起,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居民,可申请领取居住证。这意味着“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而持有“居住证”将作为北京积分落户的必要条件。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

  □政策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证

据了解,在北京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对于政策的制定已酝酿了一年多。相关负责人说,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对居住证持证人在城市享有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申领居住证。

而作为《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落地政策,《办法》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需要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证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将汇集到区公安机关,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居住时间、就业、住所等材料将一一“过筛”。

同时,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可领到居住证。如不符合条件,也将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区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中还说明,因法定原因需要延长的,制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积分落户需先取得居住证

《办法》中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即可参与积分落户。

除了积分落户,居住证还是权益的保障。《办法》显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什么呢?国务院条例和本市办法对居住证权益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包括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而且还应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将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基本服务+个性化服务”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在京可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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