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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急救条例通过 急救应含搬抬服务(2)

2016-07-23 07:55:06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北京市急救事业起步于1955年成立的北京市120急救服务中心,2001年市红会创办了“999”急救系统。

如何为院前急救事业定性,成为立法必须明确的内容,同时还要考虑到满足患者对急救的需求,为院前急救事业确定规范。

这些都需要审议讨论解决,草案二审稿中,将“公共卫生服务”修改为“基本公共服务”;三审稿中再次明确院前急救事业的公益性,“必须由政府负责和保障,而不能靠市场机制、靠竞争和营利去激活”。

但这不排斥社会参与,但是社会参与提供服务必须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必须接受政府监管。

这一原则维持到了表决稿中,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但要接受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监管。

转运、搬抬原则等问题数次修改

“服务规范与患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立法时除了对基本问题进行规定,还考虑写入了一部分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把比较集中的问题规定一下,更能让大家了解这个问题”,其关键在于,让老百姓看了以后能知道,我有这个权利。

例如在三审稿中,便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

这一表述在四审稿中,吸纳部分委员建议后,修改为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1名、驾驶员1名,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士、医疗救护员或担架员等急救人员2名。

在表决稿中,相关表述再次修改为,应当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每次修改背后都是委员们的讨论,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四次审议中,共收集到了常委和列席代表建议130余条,包括急救流程在内的,有关急救自身的问题较受关注。

■ 释疑

审议次数为何达四次

院前急救争议多,充分讨论才能达成共识

从2015年7月24日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到2016年7月22日表决通过,《北京市院前急救条例(草案)》在一年期间,审议次数达到了四次。审次增加,也意味着讨论和调研空间的增加。

“主要是因为,审议过程中大家发现存在一些认识不太统一的问题”,前述市人大会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这些需要大家在参考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共识。

调研也伴随着每次审议进行。在审议有关急救事业规划布局的内容时,法制委员会曾去朝阳、丰台、通州等地调研和暗访,“就直接去看,每次都选择不同类型的机构,比如急救中心的、医院里的、社区的”。

同时还要关注社会热点,“委员们也会讨论这些问题”,他记得,南航急救门发生后,舆论关注点之一便是转运原则,之后便强调不得在转运中,谋取个人或单位利益,否则将处以相应处罚。经历四次审议和四次修改后,《北京市院前急救条例(草案)》昨日走到了表决程序。

与北京市以往的“两审三通过”,或是去年起实行的草案三审制度,北京市人大代表、当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卫爱民分析,这实际上是因为院前急救领域争议太多,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主要矛盾、意见只有充分讨论才能达成共识。

总体而言,卫爱民认为,《条例》的四审是个好事情,因为能够把事情讨论清楚,让代表委员充分讨论自己的意愿。但他也指出,并非所有法律都适用,“如果经过三审对法律基本问题搞明白了,三审后表决也没有问题”。

“其实就是在立法过程中,跟社会、急救机构、人大代表进行充分交流”,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重点并不是审次,而在于体现出立法过程是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最大公约数,并非一个部门的拍板定论。

新京报记者 黄颖 实习生 卢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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