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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急救条例通过 急救应含搬抬服务(1)

2016-07-23 07:55:06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经过一年审议,《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这也是北京市近年来首次进行四次审议后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在表决稿中,对保护急救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患者转运规则和 急救车上的人员配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立法的目的就是满足广大市民的院前急救需求,提高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的能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立法目的在于,明确院前急救服务的性质、服务规范、公众权利等方面的问题。

焦点1

市红会可提供部分院前急救服务

昨日下午,《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审议草案修改三稿时,有委员就保护急救呼叫号码提出,原本规定的“不得因非医疗急救需求拨打'120,呼叫号码”,该情形主观上不好判断,禁止的实际意义不大。

因此,该部分内容删去后,修改体现在另一款规定中,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至于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市红十字会提供的服务如何定性、是否遵守统一规划、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统一的监管等问题。

根据《红十字会法》,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最终在《条例》中明确,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同时,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焦点2

院前救护车应配担架员等急救人员

在《条例》过去一年的审议过程中,患者转运原则是备受关注的内容。

李小娟介绍,在上一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也应当作为转运原则,而不仅仅是酌情考虑的因素,且“不影响救治”在实践中不好判断。

因此,《条例》最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同样进行修改的,还有救护车上的人员配备情况。李小娟介绍,在审议草案修改三稿时,有委员提出,关于救护车上应当配备4人的规定不够灵活,急救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考虑到实践中患者的急救需求确实存在多种情形,最终《条例》规定,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 追访

社会参与院前急救必须接受政府监管

市法制办主任刘振刚在阐述立法理由时,透露2014年北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满足率仅达到87.13%,与发达国家、城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满足率多在95%以上存在差距,需要通过立法,带动急救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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