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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检察官因主观过错致冤假错案一律开除(2)

2016-07-18 05:00:10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副部长王洪伟告诉记者,像反贪、反渎、预防等3个部门在很多业务方面有交叉,为了完成办案,经常出现一案双查,一案双报告的情况。改革后,这类案件在一个部门办理,实现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据宽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卢炬介绍,像宽城区检察院这样的基层检察院之前也有16个部门之多,部门之间工作性质相近,“互相争线索,相互之间掣肘严重”。

□保障措施

试行职级序列和办案补贴

孟兰星也坦言,她当初之所以去监察室是为了晋级,“级别跟收入也是挂钩的”。这次从主任重返检察官岗位,难道她不考虑级别和收入?记者采访得知,在中央还未出台统一的职业保障之前,吉林省已经开始先行先试,通过职级晋升和办案补贴的方式,对入额检察官和法官进行保障。

像孟兰星这样的岁数,虽然是业务骨干,但即使在监察室一直当主任,到退休也就是一个科长。而根据目前吉林检察系统正在试行检察官职级序列,孟兰星现在对应的应该是一级检察官,如果今后业务出色,完全可以升到高级四级,甚至更高级别,收入待遇也会相应提高。

除了职级晋升让入额检察官、法官看到希望之外,吉林省还试行办案补贴,根据主任检察官(法官)、承办检察官(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等级别的不同,发放不同的办案补贴。“收入高了,办案积极性也高了”。一些入额检察官和法官,更对今后中央出台的工资套改政策充满期待。

对于首轮司法改革之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吉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将之形象地比喻成“精装修”。陈凤超说,员额制等改革是构建了司法改革大厦的框架,而之后对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就是“精装修”工程。据陈凤超介绍,至今年7月6日吉林省检察院研究通过《员额制检察官管理办法(试行)》等两项制度之后,吉林省检察系统已经出台了53项制度机制。

陈凤超指出,入额的检察官虽然有了保障,但并不是“终身制”,一些入额后不想办案、不能办案,或者考核不称职、违纪违法的人员,将坚决清除出员额。

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副部长李旭以前是一名副处长,他告诉记者,改革后虽然行政级别取消了,但明确了检察官职务序列,明确了年龄、年限等,“以前从正处级晋升到副厅级是很难的,改革后只要正常地完成工作,从三级高级检察官晋级到二级高级检察官就容易多了”。

□下放权力

检察官增51项权力压力更大责任更大

根据吉林省检察院司改办的统计,目前下放给员额检察官的权力多达51项。《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权清单(试行)》将办案人员的责权清单,按照决定权、审核权、建议权、监督权4个方面详细做了规定。

对入额的检察官、法官来说,压力不只是来自于遴选制度,还来自于办案本身的压力,“感觉比以前压力大了”,每一个细节和证据都需要核实。分析司改前后的办案过程,卢炬表示,以前办案要层层审批,办案人员只需要把案件事实弄清楚,然后上报领导即可,至于是不是要起诉,要由科长、处长,甚至检察长审批,“办案的没有决定权,不办案的却有决定权”。司法改革后,决定权掌握在检察官的手中,所以,检察官在办案时更要考虑到自己的责任。

孟兰星对此深有体会,以前案件她只需向科长汇报即可,由科长决定是补充侦查还是对认定的部分事实起诉,“心里比较轻松”。而现在不同了,这些决定都需要由她自己做,“有了生杀大权,心理压力非常大”。因此在涉及阚女士的这起诈骗案中,孟兰星对嫌疑人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提审,对涉案双方所说的细节进行一一核实,在确实没有问题后,才提起公诉。

除了每年对案件进行集中评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账整改外,吉林省检察院还出台了严格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核心就是“三个一律”:因主观过错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律清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取证不合法或审查不认真导致证据被依法排除的,一律先停止工作,调查后再作处理;对被举报违纪违法办案的,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进行处理。

文/图京华时报记者袁国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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