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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品案行刑对接各地还需制定实施细则,公安部将加强督导(2)

2016-07-13 15:40:53  人民公安报    参与评论()人

二是进一步统一有关法律适用标准。重点解决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证据规格等问题。明确对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解决了一些特殊情形特别是并案处理的案件立案管辖、起诉管辖和审判管辖问题。明确涉案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原则,即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明确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种类,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三是着力解决了有关鉴定检测问题。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内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着力解决检验检测、认定主体及检测认定费用问题。明确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通报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解决鉴定机构难找的问题。明确检验检测结果的运用问题,规定对同一批次或同一类型的涉案食品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行政执法规范要求的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该批次或该类型全部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进一步规范认定意见出具的格式、内容,解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检测报告等难以为刑事诉讼服务的问题。

四是进一步明确涉案物品处置的部门责任。针对涉案物品处置难等问题,明确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重大问题。

五是进一步明确强化协作配合若干举措。明确对一些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初查措施。规定了对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实行联合督办制度。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对重要违法犯罪信息互相通报制度,以及对食品药品专业知识、法律适用等专业咨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相互配合支持等。

  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合力增强问:

《办法》施行半年多来,各地执行情况如何?

  答:《办法》下发后,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陕西、四川等地以实施细则、工作意见等形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工作规范。陕西、广西、湖南等地就鉴定检测、无害化处理、证据标准等问题,制定了专门规范性文件。江苏、上海、河南等地围绕《办法》相关内容,组织了专门培训。河北、山西等地成立专题调研组,对《办法》实施的效果、社会评价、面临的困难问题等开展有针对性调研。

《办法》的发布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思想,巩固健全了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行政部门移交案件数稳步提升,检验鉴定工作进一步理顺,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明显增强。

  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公安部将加强督导问:

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应如何解决?

  答:《办法》着力解决的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问题,从中央层面看,各部门协作配合是好的,但在基层具体操作中还有些问题,主要是《办法》的贯彻落实不到位,一些《办法》不宜在全国层面统一要求的内容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提出细化措施。比如,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选择性移送、移送材料不规范、非移送案件不愿意合作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检验机构、检验水平、检验时间和专家意见还难以完全满足刑事案件查处的需要,有些地方执法过程中相互通气不够,信息互通、同步上案等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等等。对此,公安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办法》宣传贯彻力度,加强部门统一执法培训,加强督导检查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公布检验检测机构名单、资质、项目,进一步规范和畅通鉴定检测绿色通道,就案情通报、信息发布、联合督办等机制制定操作细则,扎实推进《办法》在基层落地生根,切实形成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最大力度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最大限度减少现实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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