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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品案行刑对接各地还需制定实施细则,公安部将加强督导(1)

2016-07-13 15:40:53  人民公安报    参与评论()人

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构建顺畅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12月22日,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半年多来,取得了哪些成效?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怎样的积极作用?近日,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

  旨在破解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执法办案难题问:

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起草的背景?

  答:近年来,针对食品药品领域危害民生犯罪突出的严峻形势,根据中央部署,公安部先后集中组织开展了“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制售“地沟油”“瘦肉精”“病死猪”“毒胶囊”等突出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1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破获食品药品案件3万余起。不过,这些案件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仅占很少部分,行刑衔接问题相对突出。公安机关与很多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较好的协作配合机制,但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现象仍然较为突出。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并列入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涉及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改革事项,明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共同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可以说,出台《办法》是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的应有之义,是完成中央有关改革项目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执法办案难题、提升打击治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能力的重要举措。

  行刑衔接融实体性、程序性内容为一体问:

《办法》为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提供哪些法律支撑?

  答:从公安机关角度看,与以往出台的有关行刑衔接的文件多侧重程序性衔接的规定不同,《办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案件移送过程中的程序性衔接内容,还明确了当前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鉴定检测难、涉案产品处置难以及证据转换、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实体性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当前行刑衔接领域融实体性、程序性内容为一体、具有很强操作性和广泛适用性的司法性文件。

《办法》有以下几个突出亮点:一是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条件以及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时限。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的基本条件,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同时,为规范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后的立案工作,防止久拖不决,《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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