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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阳法院要求干警拉赞助费 法警贪污3.8万(2)

2016-07-06 07:51:31   前街一号    参与评论()人

他称,因次日松树夼村委人员将来法院领案款,他不确定村委是否同意将这笔钱交给法院当赞助费,“财务人员让我先把这些钱以案款存进去,如果村委不同意,就让他们直接以案款的名义取走,如果同意,就之后再转为赞助费”。海阳市法院财务科出具的收条显示,当天他们收到莱州农业试验站案款5.8万元。

辛浩春告诉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次日,松树夼村委会未表示反对,并领走其它案款,“当天庭长王学军让我到财务把2万元案款转为赞助费,财务的告诉我打个条就行”,他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写了从财务领到2万元的收条。2000年4月7日,该给松树夼村委的钱已发还完毕,“王学军又让我把剩下的3.8万元转为赞助费,因此我按照财务科的要求,以村委主任姜学的名义打了收条”。

辛浩春称,当时写这两张收条只是在履行将案款转为赞助费的手续,他并未拿到这些钱。海阳市法院副院长孙德奎的证言称,该院发放数额在1万元以上案款时,需经他签字同意才能领取,“按规定也不允许执行干警单独领案款,没有分管院长签字,财务也不会发放案款”。辩护人据此认为,辛浩春实际上并未领走3.8万元现金。

此后,辛浩春又任执行二庭副庭长、执行局局长、法庭办公室主任等职。2009年6月25日,被抽调到市委拆迁指挥部的辛浩春在办公室突然被烟台市检察院拘留,并于6月30日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1月28日,福山区检察院以辛浩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贪污罪将其起诉到福山区法院。同年5月25日,福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有充分证据证明辛浩春以松树夼村委负责人的名义将3.8万元从海洋法院财务科取出,虽然被告人称该款没有取出,只是转成赞助费,但海阳市法院的财务账并未收到该赞助费。

证人孙德奎、王学军、姜学等人的证言也只能证明此案村委与法院协商给法院5万余元的赞助费,但不能证明法院一定收到了这笔赞助费。该执行案只有辛浩春作为执行人员将3.8万元以姜学的名义取出的证据,但没有将此款交给法院的证据,其辩解转成赞助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该院认为,辛浩春将这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指控辛浩春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此外,福山区法院未认定公诉机关起诉的除贪污罪之外的罪名及事实。

高院裁定再审迟迟未开庭

辛浩春不服福山区法院的前述判决提出上诉,烟台市中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再次认定一审法院关于辛浩春贪污罪的认定部分,但以辛浩春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赃款3.8万元为由,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4年4月11日,辛浩春来到中纪委巡视组递交材料,称其并未拿到3.8万元,所写收条仅是将案款转为赞助费的手续。10天后,烟台市中院和烟台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一同找到辛浩春,称中纪委巡视组已将此案转交给烟台市政法委督办,他们将调查处理此事。两三个月后,山东省高院工作人员也找到他了解情况。2015年12月10日,辛浩春收到山东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称该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辛浩春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决定指令烟台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该此案进行再审,落款为12月9日。

至今已过去近7个月,但辛浩春始终未等到开庭通知。期间,他多次找到烟台市中院、检察院,对方均称已经开始调卷,却未曾告诉他何时能开庭再审。

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7月4日致电烟台市中院政治部,对方让记者联系研究室采访,但至7月5日下午,后者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辛浩春聘请的刘红臣律师称,刑诉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从2015年12月9日至今已过去近7个月却仍未开庭再审,明显超过法定审结期限,他呼吁烟台市中院依法办案,尽快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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