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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阳法院要求干警拉赞助费 法警贪污3.8万(1)

2016-07-06 07:51:31   前街一号    参与评论()人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至今,山东省高院指令烟台市中院再审海阳市法院原法警辛浩春被判贪污罪一案已过去近7个月,超过法定审结时限近1个月,但辛浩春仍未收到开庭通知,他的律师呼吁烟台市中院尽快依法开庭再审此案。

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了解到,辛浩春曾被烟台市中院判定贪污3.8万元,这笔钱原是海阳市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的执行款,经应收款方同意将这笔钱转为给该院的赞助费,烟台市中院认定,证据显示辛浩春将该笔款项取出,但无法证明法院收到了这笔赞助费,遂以辛浩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

法院被指要求员工拉赞助费

海阳市法院原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孙德奎等多名曾在该法院工作的人员均在证言中证实,从1999年开始,该法院领导曾在大会上要求该法院工作人员拉赞助费,交给法院财务科,月底按比例发放给执行人员。孙德奎在落款为2011年1月16日的证言中称,“法院为了鼓励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加强法院硬件设施建设,凡给银行系统和重点企业执结的案件,争取给予法院一定的赞助,院里按比例给干警一定的补助。”

辛浩春被判贪污的案件就是因此而起。海阳市法院曾在1998年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莱州市农业试验站付给原告海阳市郭城镇松树夼村委代繁玉米种子款99.9159万元,判决生效后由辛浩春执行。当时辛浩春是海阳市法院执行二庭的法警。证言显示,原执行二庭庭长王学军与松树夼村委负责人商议后决定,追回所有欠款后,松树夼村委赞助海阳市法院10万元。

再审决议书

再审决议书

再审决议书

再审决议书

案卷证据显示,该案当时追回执行款46.5万元,松树夼村委与莱州市农业试验站达成和解。这46.5万元中,有1.5万元由另一名执行人辛乐起于1999年执行完毕,并交给王学军1万元作为赞助费,另5万元由松树夼村委直接从莱州市农业试验站处拿走。

辛浩春称,经他执行的有40万元,他从这40万元拿出9万元作为赞助费。2000年5月27日,该执行案件评查结束,归档结案。

多份证言显示,2001年4月2日,松树夼村委负责人到海阳市法院找到王学军,称莱州市农业试验站违约,双方达成的和解废除,而法院只为他们追回一半执行款,故要求退还一半的赞助费。王学军向分管院长孙德奎请示后,王德奎同意退给村委5万元。

辛浩春等人当天为松树夼村委负责人做的执行款发放笔录显示,松树夼村委此前已收到31万元执行款。不久,扣留的10万元赞助费中有5万元被退回给松树夼村委。

今年7月4日,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致电海阳市法院办公室及研究室,对方均称对当年法院领导要求工作人员从执行款中扣赞助费一事不知情,“换了好几茬领导了,都不知道原来的情况”。

原法警被判贪污3.8万元赞助费

辛浩春称,2000年他执行这起案件时,是海阳市法院执行二庭的一名普通法警。2000年3月2日之前,10万元赞助费已上交4.2万元,当天,他按照庭长王学军的要求,将本应给松树夼村委的5.8万元以赞助费的名义交给法院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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