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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去年性侵未成年人案同比增50%(2)

2016-06-01 04:00:02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发现虐童很少有人报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研究员马东介绍,2015年各级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案件1469件,结案1456件。通过司法实践,“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发现虐待、殴打孩子的情形后,很少有人报警。”

马东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此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亦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撤销父母监护权案件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基层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案例

女子多次持刀割伤儿子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14年6月13日,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后来,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小龙最终被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

□校园暴力

10%施暴者曾为受害人

北京高院副院长孙力介绍,案件统计显示,约有14%的案件,对被害人采用了扇耳光、泼冷水、烟头烫、拍裸照等较恶劣的侮辱手段,致使被害学生在案件发生较长一段时间后,仍持续伴有恐慌、烦躁、焦虑等情绪反应,甚至转学、休学。案件调研发现,约有68%的被告人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一些被告人自述,以前就发生过把同学打伤事件,都是父母赔偿了事,没想到会被判刑。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们更容易心存侥幸,不计后果铤而走险。

此外,被害人两种负面反应需警惕。一种是害怕再次被打,默默忍受,委屈求全。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的隐忍往往会令加害人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从而陷入频繁遭受暴力侵害的恶性循环;另一种是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案件统计显示,近10%的案件被告人原为校园暴力的受害人,他们在遭受侵害后因缺乏正确指引,未能及时恢复和调整心态,导致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实施报复从而转化加害人。

>>案例

16岁女孩强迫同学卖淫

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赵某(女)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学校宿舍,对同学张某实施打耳光、跪地磕头、扒掉裤子拍照等行为进行侮辱,致张某轻微伤。

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强迫被害人张某在丰台区某宾馆房间卖淫。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人张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对赵某予以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强迫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尚未成年;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所犯强制侮辱妇女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其所犯强迫卖淫罪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京华时报记者郑羽佳王晓飞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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