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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中院现“阴阳判决” 专家:需提供解释(2)

2016-05-27 08:49:31  前街一号    参与评论()人

上诉后遭遇“阴阳判决”

2015年1月初,孟祥珍在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自己的名字,搜索到了承德中院民事裁定书【(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该裁定的结果是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2日。

孟祥珍搜到的法院判决书。

孟祥珍称,他见到该裁定后,即在家等待承德县法院开庭重审。

然而,2015年4月17日,孟祥珍却收到了一份与前述裁定内容完全不同的判决书:维持原判,案号、时间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那份裁定书均相同。身在兰州的孟祥珍立即在兰州中山公证处进行公证,对前述裁判文书网上的网页进行保全。公证书证实,裁判文书网显示,承德中院确实在2015年1月2日上传了案号为【(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的裁定书,裁定撤销承德县法院元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判决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

前街一号记者今年5月26日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的【(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判决书,正是孟祥珍收到的那份判决书,上传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截至当日,裁定“发回重审”的另一版本判决书已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已过去了近6个月。

一号君在网站上重新查询判决书的发布日期是5月29日。

承德市中院在2015年10月30日回复前街一号记者称,他们已找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是该院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环节出现失误,误把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在发现后,及时向省法院申请撤销,该案以当事人收到的(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为准,二审裁判文书已经生效。

按承德中院说法,误把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和当事人收到的民事判决书,那么,同一案件为何会出现两份截然不同判决书,当时由谁录入审核的?为何在网上公示几个月后,一直没有发现,既不是“网络传输故障”,又没有“法定理由”,发现后以什么途经撤销的?

判决结果显示为维持原判。

2016年5月26日下午,前街一号记者致电承德市中院纪检监察室希望做进一步采访,对方让记者致电中院宣传处,但后者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市中院需作出合理解释

孟祥珍在一次与承德市中院纪检部门工作人员通话时获悉,“误传”判决书的书记员已被内部处理,但他仍对此事不满,“法律文书怎么会误传?这两份裁定的文字内容、裁定结果截然不同,第一份只有1页,第二份有6页,怎么会出现误传?”

孟祥珍质疑承德市中院的说法,并多次反映到承德市纪委、国家信访局、最高法等部门,始终未获进一步答复。

5月26日晚,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接受前街一号记者采访时称,既然有证据证明此案出现阴阳判决,承德市中院也已承认,该院就要做出合理的解释。

他说,按承德市中院的回复,发回重审的裁定是“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该文书系经过通过正常途径做出,承德市中院需要进一步解释,为什么在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又做出维持原判的截然相反的裁定结果;如果该文书不是经过正常途径,而是被相关法院工作人员伪造的,他建议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控告相关人员的涉嫌伪造判决文书行为,“如果是伪造判决结果,是很严重的罪名,不能仅仅内部处理了事。”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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