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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中院现“阴阳判决” 专家:需提供解释(1)

2016-05-27 08:49:31  前街一号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发回重审”还是“维持原判”?承德中院“阴阳判决”引质疑

近日,承包商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进入该县仓子乡的唐家湾水库开始修建钓鱼设施等,承德唐家湾景区也将于6月10日开业。但该水库原承包人孟祥珍则仍在到处反映此水库的纠纷问题,称承德市中院的“阴阳判决”让他失去上诉的机会,承德市中院却始终未能给出让他信服的解释。

该“阴阳判决”是指两份案号、判决时间均相同,结果却截然不同的判决书:承德中院于2015年1月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判决书是裁定将案件发回承德县法院重审,孟祥珍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判决书结果却是维持原判。

承德中院回复称“误把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发现问题后已及时向省高院申请撤销。但孟祥珍始终不接受该说法,认为“误传”一说荒唐。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称,承德市中院需进一步说明原因,发回重审的文书如系经过通过正常途径做出,该院需进一步解释为何会有前后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如非正常途经作出,则要追究相关伪造判决文书者的刑事责任。

政府因建设重点项目要解除合同

孟祥珍在2005年8月1日就和朋友黄大海河北省承德县仓子乡政府,签订了《唐家湾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经营期限为16年。合同签订之后,他们向仓子乡政府支付了第一期4年承包费2万元。

“水库投入了近百万元。”孟先生称,头年承包水库后,第二年5月,他们除建房外,还购买鱼苗、雇佣工人。没想到之后,却与当地政府纠纷不断。

2007年4月24日,承德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及河北省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以及承德县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讲原仓子乡政府所有的唐家湾水库产权划归县政府所属,交由先水务局管理,并对水库产权进行了移交。

孟祥珍称,当年承德县水务局拆除他们在水库坝边建的房屋设施,强行放水,导致大批半成品鱼随放水流失。2008年11月6日,他们把水务局起诉至承德中院,要求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2009年2月18日,孟、黄两人与承德中院、河北省高院,三方联合委托河北省金益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水库的损失作出评估,鱼类损失评估结果为640余万元。

孟祥珍复告诉前街一号记者,承德中院未采纳评估数额,原因是水务局强制放水,确给承包人造成一定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给他们适当补偿,但关于放水给他们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他们两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因此判决承德县水务局补偿孟、黄损失40万元。

2013年1月15日,承德县政府将孟祥珍、黄大海诉至法院,称因承德县政府把唐家湾景区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开发,需征用唐家湾水库及周边山场土地,解除原仓子乡政府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条件已成熟,但就被告承包唐家湾水库经济补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为不影响景区开发项目有序推进,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该合同。孟祥珍则认为,他是与仓子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承德县政府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同年8月28日,承德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解除该合同。孟、黄二人不服,上诉至承德中院,承德中院已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期间,承德县政府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2014年3月4日,仓子乡政府又以相同理由将孟、黄二人诉至承德县法院。2014年7月29日,承德县法院又判决解除该合同,孟、黄二人又一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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