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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军工业工程师离职带走机密被判7年(2)

2016-04-15 04:42:53  新快报    参与评论()人

对傅某夫妇的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涉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一网店老板被公诉

曹某是一家网店的小老板,其在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并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我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由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对曹某提起公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不小心被骗当间谍自首能获宽大处理

廖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生,中专毕业。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QQ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湛江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并称无需办理入职手续,只需网上联系。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湛江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

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看到反间谍工作的相关报道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廖某某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受到我国家安全机关的嘉奖。

对于廖某某免追刑责,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收到胁迫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奖励

发现间谍犯罪举报可获重奖

秦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一天,两个外籍男子上了她的车,要去郊外看名胜古迹,但他俩一路拍摄的却都是挂着禁令标牌的军事设施,直至天黑才返回,并约定第二天还要用秦某的车。秦某越想越不对劲,连夜向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结果人赃俱获,后秦某被国家安全机关重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市国安办提醒,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全国统一的受理举报电话为12339。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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