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上海计生新规:婚假、陪产假增至10天(2)

2016-02-24 02:10:51  新闻晨报    参与评论()人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政策答疑]

问:陪产假、产假、婚假遇到双休日是否顺延?

答: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使用与原来晚婚假、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的方式一样。(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3)“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问: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错过的假期能不能补?

答: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问: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目前,国家正在抓紧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等等。上海也将根据国家意见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