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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计生新规:婚假、陪产假增至10天(1)

2016-02-24 02:10:51  新闻晨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沪计生新规:婚假、陪产假增至10天

30天晚育假转入生育假,总计128天,生育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

晨报记者张昱欣 陈里予

“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担心婚假产假“缩水”的市民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非晚婚和再婚多7天婚假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也就是说,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化。但对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来说,其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7天,也能享受最多10天的假期了。

生育津贴与生育假同涨

在备受关注的产假、生育假问题上,市卫计委负责人邬惊雷介绍,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邬惊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此次新规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修正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不过,相比外省市,有人还是觉得少了。浙江、福建、广东陪产假15天,广西、宁夏甚至长达25天,上海为什么把陪产假定为10天呢?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解释,社会福利总的理念是不可能做减法只能做加法,但要考虑一个,这里的假期成本承担是有区别的,像生育假或者说过去的晚育假是由政府的基金和政府的财政承担,而晚婚假和陪产假由单位包括很多企业承担的,这些决策都需要一个平衡。

再婚“再生育”要求明确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修正案》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的情形,包括: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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