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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被判赔1.6亿 申请再审被最高法驳回(2)

2016-01-22 00:22:53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2016年1月20日,最高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明确锦汇公司的申请再审请求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答辩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

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再审申请人锦汇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

从下午3点开始,询问过程持续了近5个小时,双方争论的角度集中在7个方面。

这其中包括,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有法律依据;锦汇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河流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是否充分;锦汇公司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依据是否充分;锦汇公司倾倒的副产酸数量为5460.18吨是否有事实依据等。

最后,在原告主体资格、企业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主要问题上,合议庭均支持了泰州环保联合会一方。

合议庭经休庭评议认为,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庭裁定驳回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最高法审结该公益诉讼案有多重标志性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6亿余元环境修复赔偿,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围绕本案的这一连串“舆论标签”让这起案件的复杂性与标志性更为凸显。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最高法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审判咨询专家王树义向中新网记者分析,最高法再审审查这起备受舆论关注的案件,这种“高规格”具有多重标志性意义。

王树义说,首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对判决不服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这起案件在最高法院公开开庭询问,这本身就是直接体现着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力求让每个当事人都能在每一起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其次,王树义说,最高法审查这起申请再审案件,彰显了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功能与作用。

“为何我们国家关于环保的立法越来越完善,但是,环境污染却在越发严重?究其原因,司法在环保工作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这就是一个重要原因。”王树义说。

王树义说,这起案件争论的焦点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的计算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热点问题。最高法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审查,其标志性、示范性意义突出。

“通过这样高规格的审判,我们要让公众知道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让民众都来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踊跃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把社会力量调动起来共同保护环境。”王树义说。

对于本案中1.6亿的“天价”赔偿,王树义认为,环境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要考虑和评估生态环境的长期修复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重点不是让被告赔偿多少钱,而应该是让他们去修复被他们污染的生态环境,这才是环境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王树义说。(完)

责任编辑:苏未然 SN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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