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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被判赔1.6亿 申请再审被最高法驳回(1)

2016-01-22 00:22:53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天价”环保官司打到最高法 排污企业再审申请被驳回

图说: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再审申请人锦汇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图说: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再审申请人锦汇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图说: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再审申请人锦汇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图说: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再审申请人锦汇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北京1月21日电(记者阚枫)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江苏泰州一家企业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再审申请。这也是最高法受理并做出裁判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专家表示,最高法这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具有多重标志性意义。

案件回顾:一起“天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这起案件案发在4年前,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泰兴6家化工企业以每吨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2万多吨废酸偷排河中,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

此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6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泰州环保联合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6被告企业将副产品交给无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江中公司等单位,支付的款项不足以补偿正常处理副产酸所需费用,导致大量副产酸未经处理倾倒入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当赔偿损失,恢复生态环境。

一审认为,在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当依照《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的规定,已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一审判决6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余元及诉讼费用。6被告企业中的4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2014年12月,江苏省高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仅在履行方式和期限上作了一定变动。

6被告企业之一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5月18日立案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

最高法开庭:双方争论近5个小时

据记者了解,锦汇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包括二审法院关于锦汇公司倾倒副产酸的数量认定有误;二审判决认定锦汇公司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缺少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有误;泰州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二审判决认定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有误等7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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