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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取消“晚婚假”有违“全面二孩”政策本意(1)

2016-01-16 06:11:14  新快报    参与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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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取消“晚婚假”,有违“全面二孩”政策本意

据报道,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新计生法实施后,上海、广东、湖北已取消晚婚假,北京、山东拟删除涉及晚婚晚育的条款。晚婚假取消坐实。

婚假只有3天!传说中的“蜜月”成了“小黄金周”。要知道,在中国,特别是城市,男女的初婚年龄普遍达到了“晚婚”标准,这意味着“晚婚假”原本就是一项普惠制的福利,如今却在“全面放开二孩”之后被取消了。这合适吗?

地方取消“晚婚假”不合上位法精神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去年提出“全面二孩”之后,年底该条款被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有人将之概括为“取消晚婚假”,这是有问题的。一者,在旧条款为鼓励“晚婚晚育”,所以才把“晚婚假”作为晚婚者的专门奖励;而在中国当下整个生育大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所以新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个“提倡”就包含着鼓励生育的意思。之前为了严格执行政策,只是针对“晚婚晚育”者实施奖励;如今为了“提倡一对夫妻两个娃”,就应将原本“晚婚晚育假”变成“普惠的假期”。

二者,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本意是:凡合法生育者均“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奖励,这实际上扩大了原“晚育假”等的奖励范围。“可以”,是一种法律授权,地方立法机构应该明白,新法所“授权”公民可以享有延长的晚育假,而不是说因为新法不再提“晚婚晚育假”,就变成了一种“禁止”。

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为,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不过,国家“不鼓励晚婚”,不代表“国家不鼓励结婚”,既然要鼓励“一对夫妇生两个娃”,为什么缩短实际上的婚假?变原来的“特殊奖励”为“普惠性奖励”,不好吗?“全面放开二孩”的改革,至少应该是“帕累托最优的改革”,不应该损及任何人的福利,为什么现在变成了减短婚假呢?

不鼓励晚婚晚育,不应等同于取消晚婚假

目前的情况是,城市男女的结婚年龄几乎普遍达到晚婚年龄,换言之,之前普遍享受着10天到一个月的婚假。而如今,在取消“晚婚假”之后,全面被削减成了3天的婚假,这是劳动者为数不多的休假福利的一次性削减。

婚假只给3天,是什么概念?按照1980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也就是说,在1980年(晚婚年龄)的婚假就达到15天,而且还另计“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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