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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里沙漠公益诉讼未被受理 院方称原告无资格(1)

2015-08-22 03:30:05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一张图看懂1-7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一张图看懂1-7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 “腾格里沙漠污染首遭公益诉讼”追踪

新京报讯 昨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收到了来自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民事裁定书,该组织就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起诉当地8家企业的公益诉讼未被受理。法院方面认为,绿发会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保护无关,其业务范围也 未写明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符合原告资格。

“法院无权对‘环境保护’做扩大化解释”

前日,新京报记者致电该法院立案庭,对此进行了确认,“是的,没受理,因为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很明确。”负责此案的工作人员说,审查之后认为绿发会的主体资格不符合环保法第58条以及最高法对公益诉讼条款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 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司法解释则是指,社会组织的章程中确定“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该负责人称,绿发会的宗旨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有关,并没有“环境保护”的字样,其业务范围也没有规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内容。对于记者“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属于环境保护的概念吗?”的提问,其表示,法院无权对“环境保护”的概念做扩大化解释。

该负责人称,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影响很大,属于重大案件,该决定是向上级汇报请示后做出的,“没有别的原因,就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主体资格不符。他们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上诉。”

  “这样的裁定既出乎预料又在预料之中”

绿发会表示,无论是环保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其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当前几乎所有的公益组织都 没有在章程中明确出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表述。如果按中卫市中级法院的判断,现在没有任何一家环保组织能够提起公益诉讼。

该组织还表 示,绿发会在民政部注册成立,有着30年历史,是适格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腾格里案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定,既出乎我们预料又在我们预料之中,出乎预料是因 为没想到法院会驳回,预料之中是指环境公益诉讼之路前景光明、道路曲折。我们会向中卫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专家说法

  “当地法院对‘环境保护’理解片面”

“法院是不是不想受理,所以找个理由,抠字眼?”这是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家杨朝霞听到此消息做出的第一反应,“生物多样性保护当然属于环境保护的概念。”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家王灿发也表示,环境保护包含的内容很广,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绿色发展的内容都属于环境保护的范围,“法院以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理由不予受理,这让我很意外,这说明法院对环境保护概念的理解是很片面的。”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曹明德认为,该法院对环境保护的概念和环保法不熟,“环境保护并不仅仅是这四个字的字面意义,它的含义非常广泛,即包括污染防治,也包括对自然资源、生态、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甚至包括气候变化、节约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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