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等行为,将被限制乘坐火车。
(原标题: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
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改财金〔2018〕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文明办、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铁路运输企业、铁科院、各铁路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防范部分旅客违法失信行为对铁路运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现就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提出以下意见。
一、限制范围
(一)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