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发布,电子商务自然人准入条款又成热议焦点。就此问题,日前,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在京主办“电子商务准入规则高层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符合日益兴起的灵活就业的趋势,应该从立法上降低自然人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20条分别对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准入条件做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在国内较早编著《电子商务法概论》和教授电商法律课程的北京大学周庆山教授认为,“工业社会需要企业去组织,而信息社会是大量个人、自然人进入到互联网这个领域去创业,还照搬照抄工业经济社会里的经营者登记、注册制度,就略显荒唐。”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赵鹏副教授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之间已经没有截然区分,强制登记将导致自然人转移到社交电商上经营,这一部分帐户更不透明。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名誉理事长杨培芳教授从规制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电子商务应该充分运营激励性的制度。他提出,可以不强制自然人登记,但是给予登记经营者激励性反馈,让电商的准入规则成为更多普通人升入中产的机会窗口。
北京大学赖茂生教授强调准则应该具有灵活性、动态性和渐进性。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姜奇平研究员建议对草案中自然人工商登记条款进行修改,即自然人到平台实名认证,降低自然人进入电子商务门槛。
中国人民大学陈禹教授强调,电商立法要充分考虑工业时代与互联网时代经济运行系统的不同,要在监管治理的同时,给予电商从业者充足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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