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公路法中关于国道收费转让审批和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规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对于这一修改,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应当慎重考虑。
“国道及国道以外的公路属于公共产品,而且公路具有垄断性,在过去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发挥民营资本的力量修建公路是特定时期的做法,这是对的,今后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可取的。”乌日图委员指出,对于一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及服务项目要慎重考虑。他认为,对现有的收费公路应该采取国家回购的办法解决,转让收费权取消审批不利于回归公路的公共产品属性,建议慎重考虑。
公路收费是由谁来批准?需要哪些条件?转让了以后,受让方有哪些责任、权利和义务?将来公路的维护由谁来管?备案有没有否决权?吕薇委员发出了一系列的疑问。她认为,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不能算完全的市场行为,“因为公路收费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同时还涉及到以后公路的维护等,所以这些内容一定要写清楚”。(记者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