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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底明年初产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

2017-11-01 03:21:1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此系现行法律首次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刘振伟称,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弃耕抛荒超三年收回承包权

“三权分置”后,如何保证农地用途不会改变?此系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

对此,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土地经营权可融资担保、入股

刘振伟表示,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

此前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都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据此,草案提出,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对于“土地经营权入股”,草案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承包权作为条件

如何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此系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刘振伟表示,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刘振伟称,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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