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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推共有产权 为您解答共有产权住房的六个疑问

2017-08-04 15:20:15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2017年8月4日讯,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今后不论从建设品质、管理水平、供应规模上均会进一步提高,政府与购房人将按份共有产权,单身人士申购需年满30周岁,各区房源至少30%配售“新北京人”。根据政策的延续性,《暂行办法》适用于新入市销售的项目,包括目前尚未摇号的自住房项目,原有的自住房仍然执行老办法。市民如对《暂行办法》有意见与建议,可在2017年8月10日17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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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政府与购房人共享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也就是代持机构,将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将以各区为主导,主要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户型上,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延续以中小套型为主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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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

《暂行办法》明确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其次,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包括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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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区住建委官网在线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网上申购期间登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市住建委会同公安、地税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分配将通过摇号进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激活申请编码。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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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定价?

比同地段同品质

普通商品房便宜

《暂行办法》称,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至于政府和个人如何分配产权份额,将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为让购房人心中有数,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向购房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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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共有产权住房?

所持份额可用于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此外,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其中,代持机构抵押融资只能专项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建设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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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租售共有产权住房?

满五年后可转让份额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但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

对于出售的价格,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购房人购买政府份额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购房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代持机构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后实现退出,或由代持机构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

来源:北京晚报记者李海霞

(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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