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先“破”后立浴火重生
【法眼观天下】
一群工人正在上访,一块石头狠狠地砸在集团的牌匾上,乱哄哄的场面让人揪心——这是今年4月播放的反映中核钛白集团破产重整历程的纪录片《绝境求生》一开始的画面。
中核钛白位于甘肃酒泉的一处戈壁滩上。作为一家军转民的国有企业,中核钛白曾是钛白粉生产领域的龙头。后由于多种因素致使该企业每况愈下,上市仅两年多便濒临退市。
如今,中核钛白能够实现“浴火重生”,与一部法律密切相关,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中核钛白破产重整案做到了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厄运,1200名职工实现全员就业。这一案例也得以入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恰逢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取代我国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成为指导、规范我国企业破产的“定海神针”。在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十周年之际,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纷纷举办纪念活动,探讨企业破产法实施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共同擘画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未来。
1、破产案件数量少:与实际情况很不匹配
一项制度的实施与其背后的社会观念密不可分。受传统观念影响,当今社会依然还有人“谈破色变”。就公众和企业而言,破产意味着失败,破产就是不光彩的观念依然存在,一些企业主也因此宁愿“跑路”也不愿意申请破产。一些地方政府认为,破产意味着经济不景气、员工下岗和社会的不稳定,也不愿意看到破产现象。
至于破产法,大多数人对其内容更是不甚了解。
破产法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宪法”或“基本法”。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破产法的本质,就是一种在司法程序主导下,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对债务人予以财务拯救的有秩序的、文明的商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