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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行动追回外逃人员2873人 追回赃款89.9亿(3)

2017-06-13 09:00:23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体现。”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有学者认为,刑事处罚措施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为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开展追逃工作减少了障碍。

追赃“利剑”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打破“避罪天堂梦”

如果说贪污贿赂犯罪标准的修改,给追逃工作带来重大利好,那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制度的建立,给追赃工作带来了新的天地。有媒体评论称,没收违法所得,是釜底抽薪,让犯罪分子的“避罪天堂梦”失去了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贪官外逃一直是反腐败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按照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也就是说,当贪官逃匿或者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推动甚至是启动,外逃人员的违法财产也就无法得到追缴。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这次修订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开辟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先河。

随后,2012年10月16日,最高检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同年11月5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了详尽诠释,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运行提供了具体依据。

2017年1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罪名范围、概念认定、证明标准以及具体操作规范进行了明确,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操作性。

关键词:天网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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