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一名地方官员被终审裁定受贿罪名成立,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上市公司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2403.SZ,以下简称“爱仕达”)的控股股东浙江爱仕达集团的董事长陈某,通过以公司向官员借款的方式,用归还的利息作为行贿款,最终被法院认定涉及金额75万元。
据了解,浙江爱仕达集团是上市公司爱仕达的母公司,而爱仕达的主营业务是生产厨房炊具及厨房小家电。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爱仕达第一次卷入涉案官员的事例,此前爱仕达也卷进了政府官员内幕交易案,和此次行贿案巧合的是,两起案件的涉案官员均为温岭市政府官员,且爱仕达屡次卷入案件中均与2012年“退二进三”政策有关。
根据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浙10刑终1191号)显示,浙江爱仕达集团董事长陈某于2012年4月26日,以公司名义按月息3%向张永兵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张永兵借此名义收受陈某财物人民币75万元。爱仕达借钱的目的是为了与张永兵搞好关系,并求得张永兵对其公司“退二进三”一事上的关照。
刑事裁定书显示,张永兵于2007年6月份开始担任温岭市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2010年2月份开始担任温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0年3月份开始为温岭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张永兵从2009年开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人事调动、用地安排、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永兵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虽然打着借款的名义,不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永兵主动借款给并无资金需求的爱仕达公司,且借款利息明显高于该公司的其他民间借款,同时借款期间爱仕达公司与张永兵之间因爱仕达公司的“退二进三”工作等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构成受贿事实。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兴贤向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企业的行贿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是主观动机,是否为了保护企业合法行为而行贿;二是目的是否合法,企业请求官员关照的目的是否合法,如果企业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其合法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