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起案例,被告人谭某某在出售2只鹦鹉过程中被抓。辽宁本溪平山区法院认定,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另一起案例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池某与游某饲养、出售鹦鹉,警方查获的已出售鹦鹉2只,及室内饲养的鹦鹉80只,均为保护动物。法院认为池某、游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池某、游某均获缓刑。
针对王鹏案的量刑,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对澎湃新闻表示,除了出售的2只,法院还认定王鹏饲养的另45只鹦鹉待售,存在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遂的情形,法院根据被告人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决,这是法律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不过,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甫认为,在涉及非法收购、出售鹦鹉的案件中,王鹏的量刑较其它案件重些,“这也显示出在同类案件中,司法解释和相关细则较为滞后,从多份判决看出,法官为使司法实践结合现实情况,也充分运用了自由裁量权。”
对于将45只鹦鹉认定为犯罪未遂,邓学平认为,如果当事人没去找卖家,就没有着手出售的行为,“最多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而王甫则认为,在已经出售几只鹦鹉的情况下,王鹏对其他涉案鹦鹉系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是否有出售所有或大部分鹦鹉的主观故意是主要应当考虑的条件。
有人收购鹦鹉饲养繁育卖幼鸟,获刑十年
目前,王鹏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他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微博)对澎湃新闻表示,他将为王鹏做无罪辩护,同时也会提出轻罪辩护意见,“无罪和轻罪二者并不矛盾”。
徐昕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王鹏人工繁殖饲养的鹦鹉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有待论证;且王鹏养殖并出售鹦鹉,主观上是否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是否实质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法院审理应当予以考量。
在澎湃新闻梳理的21起案件中,与王鹏案相似,被告人在自己家中饲养鹦鹉并出售的案例有9起,待鹦鹉繁育后卖出幼鸟的案件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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