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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深圳贪官太太:穿粉色旗袍 抹红艳口红求情(2)

2017-04-24 13:37:4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甲太面对检察机关调取证人证言时的表现,是亲人、朋友、同事间最正常表现,就是“不作证”,以为这样就可以帮助“不入罪”,至少是“不加害”,这样贪官们就可以继续过着让人羡慕的幸福生活。其实,这里面要说的有两点:

第一,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是法律义务;

第二,当反贪办案部门开始找证人作证的时候,多半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交代,并且悔罪心理特别强烈,希望事情能尽快了结,以便重新开始,这时其愧疚之情也特别浓郁,希望尽早使身边的人不受惊扰和牵连,如实作证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自我救赎的最大帮助。

所以,面对侦查机关获取证人证言时,履行作证义务才最符合犯罪嫌疑人期待,如实作证绝对不是“加害”,反而恰恰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大的帮助,是精神救赎的正道;如实作证就是一种“超度”,帮助犯罪嫌疑人早日解脱获得重生,此乃善行,胜造七层浮屠。

乙太——她“一夫当关”阻止搜查

在办案过程中,乙某提醒我们,如果他妻子有鲁莽之举,希望办案人员别计较。虽然有预防针在先,但当我们手持搜查证和工作证敲开乙某顶层400平米豪宅的门时,还是大吃一惊。

乙太呈“大”字伫立在门口,大声地喊道“我这屋子里的东西,都是我姐的,你们无权拿走”。我们依法出示搜查证,介绍此次搜查的见证人,说明搜查目的。进屋后,我们看见乙太姐姐一边打包物品一边喊“这东西都是我的,这屋子里的东西都是我的…”在我们查找目标证据的过程中,触手之处,都有乙太的大声哭闹撒泼“那是我姐的,你们不能拿”,然后从我们手中夺走塞她姐怀中。

搜查这么严肃的事情,不能演变为与妇人撕扯,我们立刻制止乙太,并再次告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试听资料等证据”,向其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最后,她停止哭喊,进入无声模式,却全程怒视我们,脸上毫无愧疚之意。

法律明文规定了办案机关依法搜查的权力,同时,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法》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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