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发已一年 至今仍未开庭(5)

2017-04-17 08:34:27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造假成立但“后果严重”难判定

近日,华商报记者在长安、阎良两地深入采访,见到了两个单位的工作人员、涉案人员亲朋好友或其他相关人员,他们都提出一个同样的疑惑:案件都已经发生一年了,两家单位7名涉案人员为何还一直羁押在看守所而没开庭审理?家属也是非常着急。

华商报记者通过多个渠道获悉,案件侦破在2016年4月左右结束,事后不久案件就移交到检察院,同年10月份准备开庭,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作案手法属于全国首例,无案例可参考,当时的法律法规属于“空白”,法律界对此认识不一。有人提出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和禁止类推、刑法谦抑(少用甚至不用刑罚)的原则。也有人提出严厉处理。

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法律专家提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罪属于法定的结果犯,以涉及的计算机数量或违法所得、经济损失等认定。环境监测数据失真,确系违规,但“后果严重”无法判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关裁判文书共300余件,多数以黑客攻击、木马病毒、伪基站等为非法手段,以进入计算机系统为标准,涉及信息窃取、虚拟财产盗取,无一与本案有类似情节。

事发几个月后两高司法解释颁布

长安、阎良数据造假案人员如何定罪?2016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