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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力促聂树斌案拍电影”纯属愚人节新闻(3)

2017-04-02 16:05:3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一周后的12月22日,河北高院与张焕枝开始首次商谈。第一次见面是在下午。河北高院向张焕枝及代理律师一一核实了申请中的每一个项目和金额,并未做出任何表态。张焕枝对当时河北高院派出的负责国赔的法官邢金虎比较满意。她曾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河北高院的态度“还可以”。

不久后,二三四次商谈相继进行,有的时候持续两天,有的时候持续三天。双方很快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达成共识。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均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2016年5月最高检、最高法下发的通知,自2016年5月16日起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聂家提出的国赔申请也是根据这个数字进行计算的,双方并无异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均按照聂家提出的申请进行赔偿。

而有关申请中提到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则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双方最终敲定了一次性支付张焕枝生活费64,000元。

精神赔偿创国内新高

双方商谈的焦点,很快集中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

聂家要求给予12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在此之前,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纪录,是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获得的100万元。

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在《国家赔偿法》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甚至过去的一些案件完全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2014年7月,最高法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如果按照此意见,聂家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317,399.1元。这131万余元的35%大约是46万余元,远远低于聂家提出的申请金额。

律师辜光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国内的精神赔偿本来就是从无到有,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突破。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59,621.4元,比例为94.3%,已远远高于《意见》规定的35%。

而对于聂树斌案,考虑到聂家前后20年奔波之苦、家人所受的委屈与折磨,律师与当事人均认为,12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适的赔偿申请。

河北高院针对聂家的申请,提出了与呼格案持平的1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聂家及辩护律师都认为,这两个案子的性质并不相同。首先,呼格案是由内蒙古高院直接改判的,聂案则是经历了河北、山东两个高院,最终由最高法二巡再审,过程曲折复杂;其次,针对呼格案的赔偿发生在2014年12月,如今两年过去了,国民经济、收水平已有提高,原有的100万赔偿不再适用于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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