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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推新规: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由加害人承担(3)

2017-03-18 04:47:47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追问】

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谁负担?

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费用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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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已出台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公安部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前,浙江、广东、贵州、北京等地都已出台了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于2014年8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市和区、县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费用。

浙江省早在2011年8月也印发了《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根据《规定》,浙江见义勇为先进人员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据去年发布的消息显示,5年来浙江共有92人获“见义勇为”称号。

此外,2011年备受关注的“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省社工委透露消息显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列入2012年广东省立法工作计划,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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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穆启春 CN063)
关键词:公安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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