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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推新规: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由加害人承担(1)

2017-03-18 04:47:47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拟由加害人承担)

记者昨日注意到,公安部官网发布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包括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应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意见稿中,“见义勇为人员”被界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官方消息显示,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yyw1@cjyyw.com和jyyw2@cjyyw.com。

焦点1

行为发生日起2年可申请见义勇为

意见稿规定,具有5种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以及其他见义勇为的。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记者注意到,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有时效限制。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关键词:公安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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