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司法体制改革再有动作人民监督员今后将由司法部门选任
大河网讯河南的人民监督员今后将由司法部门选任和管理,此前该项工作均由检察机关负责。2月24日,河南省司法厅联合省检察院联合下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河南省人民监督员如何选任和管理做出了规定。那么为何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改革?新的制度对监督范围做出了哪些改变?谁才有资格当选人民监督员?请看大河网记者采写的报道。
河南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从制度上避免“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
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作出部署,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和实施规划等中央文件均明确由司法部牵头负责“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推行以来,一直是由检察机关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从制度上并不能避免“自己选人监督自己”。
在此次改革中,明确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自此,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完全脱离检察机关,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那么河南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展以来的情况如何?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效录回答了这个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开始首批试点,我省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第二批试点单位,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试点,2010年11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田效录认为从人民监督员制度多年的运行实践情况看,其对规范检察权运行、提高检察机关司法水平、办案质量和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但随着制度的深入实施和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不够科学、监督范围不够广泛、知情权保障不够到位、监督效力不够强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影响了监督效果,制约了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这些问题,此次改革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田效录说。
会议现场
监督范围扩大增加4种可监督情形
均和职务犯罪案件有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办法》列举了11种监督情形,与2010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相比,新增了4种情形,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