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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开区常务副主任落马 “诬告他人”什么后果?(2)

2017-01-14 01:19:56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2016年5月13日,漳平市纪委给予朱世民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将其高息转贷牟利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5月,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县长张宏志被公示拟任县委书记,当地官场就有人给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等高层写信举报他,称其为了当县委书记给临汾市委书记和市委常委们行贿。

山西省纪委经查实后,认定该举报纯属诬告。诬告者为临汾市原文物局局长常引根,随后,常被双开并移送司法。而他本人将诬告张宏志的理由解释为,“写着玩的”。

张敬礼48岁任国家药监局副局长,本该有着美好的前途。原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案发后,药监局一批干部落马,但这一次没有给张敬礼晋升机会。2010年,药监系统再发腐败案。张敬礼认为,只要一把手落马,他这个副局长就可以尽快转正,执掌药监大权。为此,他让人四处搜罗一把手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谓“问题”。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8年11月间,张敬礼指使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洪炳,故意捏造廖洪炳曾请托他人办事并给予他人10万元及价值5万元虫草的事实,向中纪委等部门实名举报,并在中纪委调查期间,实名反映上述捏造的事实。

此外,2010年2月至5月间,张敬礼故意捏造他人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事实,并指使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军、副总裁潘京萍,向中纪委等部门及有关领导邮寄诬告信共计1300余封。

2011年11月,张敬礼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2012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数罪并罚判处张敬礼有期徒刑17年。

党籍国法有罚则违者面临严惩

从中纪委网站刊登的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于“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来看,它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诬告陷害罪的认定是,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此外,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九严禁”中也规定,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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