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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副局长为己平反毒豆芽案 申诉改判无罪被驳(2)

2017-01-12 20:50:17  上游新闻    参与评论()人

“毒豆芽”事件一经出现,随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几乎同一时间,法律界、学界和业界掀起了“无根水”安全性、添加“无根水”制发豆芽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毒豆芽”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大讨论。

2015年3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梳理203份“无根豆芽”判决后作出分析报告称,“无根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和(或者)4-氯苯氧乙酸钠+《刑法》第144条、‘两高’解释第9条和(或者)第20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逻辑推理是不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一位副庭长曾谈到对“无根豆芽”案的观点称:“一般情形下,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各地法院不宜援引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直接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理由是: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地画等号。”

对“毒豆芽”事件的争议核心,逐渐从“让不让用”的管理问题转到“是否有毒”的科学问题上。

多地获罪芽农从取保候审到无罪改判

2015年4月,福建芽农全尚根因添加“无根水”制发豆芽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在二审期间被法院同意取保候审。同时,山东、广东等地的多位获罪的芽农取保,“毒豆芽”案件相继出现松动。

当时有地方法院传出消息称,收到“两高”的通知“叫停豆芽案”。这被外界视为“毒豆芽”案的司法纠偏已经开始,这同时也是司法的重大进步。

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二审对因“毒豆芽”案获罪芽农郭某、和鲁某改判无罪。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下达的无罪判决称,“无根水”的“安全性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本院不予采纳。”

福建芽农全尚根的辩护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种情况下(连山区法院对“毒豆芽”案改判无罪)其他法院再认定6-苄基腺嘌呤属有毒有害物质就非常牵强。”

申诉被驳回或被告知“不予受理”

015年7月,樊建强、郭彦学等人开始向麦积区法院提出申诉,上述有关“毒豆芽”系列案件取保或改判的案例,正是樊建强等人申诉书的重要内容。

同年11月18日,麦积区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均无不当”,驳回樊建强等人的申诉请求。

樊建强对麦积区法院驳回申诉请求的理由表示不同意。

他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目前对“无根水”添加剂是否有毒尚未有定论,因此将其用于制发豆芽是否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就难以成立,更不用说他们监管主体的责任。其次,樊建强等人“监管不力”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刑法》中有关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定标准。

因此,樊建强等人指麦积区法院在对该案作出判决时,“适用法律错误”。

在麦积区法院申诉未获满意的答复后,樊建强等人于2015年12月向天水市中院提起申诉。

但樊建强向天水中院申诉也接连碰壁。樊建强说天水中院于2016年1月受理后转入刑二庭负责处理,但一直不予回复。2016年10月27日,天水中院通过电话回复称“接上级法院的口头通知,(对)这个案子‘不受理、不接待、不答复’”。

2016年11月12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天水中院刑二庭,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天水中院“没有审理、没有受理”该起案件,樊建强等人“也没有上诉”。

樊建强否认了该工作人员的说法,称自己早在2015年11月27日就向天水中院提交过《刑事申诉书》,只是对方“一直在拖”。

“天水市、麦积区两级法院没资格判定‘无根水’是否有毒就做出判决,在这基础上对我们的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现在向他们提供申诉材料和证明还不受理。”樊建强对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表示,案件对其工作生活和精神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自己从主任科员降职至副主任科员,收入也受到影响。

目前樊建强和郭彦学等人要求撤销对其的刑事判决,并改判他们无罪。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关键词:毒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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